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行为,保障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而制定的。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定义
合伙律师事务所是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业务范围
合伙律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
监督管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还应接受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监督。
设立条件
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
必须有3名以上的合伙人。
必须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
合伙协议内容
合伙人信息(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等)。
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及合伙人出资方式与比例。
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与程序,以及内部管理制度。
生效与修改
合伙协议自合伙律师事务所经核准登记后生效。
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以及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应在协议中明确。
以上是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